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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社会治理体制改革 构建社会命运共同体和社会治理共同体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被世界卫生组织命名为“COVID-19”)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动员、亲自指挥,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领导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经过艰苦卓绝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取得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阶段性重大成果。2020年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调研指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指出:“这场疫情对全国各级疾控中心的应急处置能力是一次大考。这次抗击疫情斗争既展示了良好精神状态和显著制度优势,也暴露出许多不足。要把全国疾控体系建设作为一项根本性建设来抓,加强各级防控人才、科研力量、立法等建设,推进疾控体系现代化。”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集中体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要求,从依法治理到综合治理,从政府公共治理到社会参与治理,从各领域各方面系统治理到城乡社区精准治理,从防范风险的源头治理到化解危机的末端治理,这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既是对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和处置能力的一场大考,也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场大考。从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情况看,我国社会治理领域仍然存在如何确立多元主体合作关系、如何提升社区自治水平、如何优化资源配置效率、如何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等一些影响和制约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层次问题。
  一、主要问题
  (一)多元主体合作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确立

  深化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形成了“政府—单位”双重主体的社会管理体制,市场和社会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不突出、作用不明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社会组织得以快速培育成长,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始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党的十八来以来,我国确立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和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但从实践看,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资格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合作关系有待于进一步确立。例如,当前社会治理中政府和企业、政府和社会组织、政府和公众的合作关系仍有待于界定。2015年7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对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重构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6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委办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按照去行政化的原则,落实“五分离、五规范”的改革要求,全面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但是,无论是《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还是《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都未能对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其内涵作出明确界定,也未从制度上作出具体安排,多元主体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格局仍有待于形成。
  (二)社区自治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常重视自治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均明确规定了村居“两委”作为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自治功能,为我国自治组织的培育和发展特别是推动城乡社区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也在法律和政策层面为我国的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提供了全面的制度安排。从总体上看,我国基层自治特别是城乡社区自治已经有了制度体系和制度保障,然而现实中,由于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都是比较强势的政府,我国居民群众也一直以来习惯于依赖政府、依靠政府,自治意识不是很强,自治能力相对比较薄弱,自治功能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不可否认的是,时至今日,在我国城乡不少地区,村居“两委”仍然扮演着政府管理终端的角色,也仍然承担着众多的政治任务和行政事务。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在行政事务千头万绪、庞杂繁多的情况下,村居“两委”难以回应社区居民群众的期待、满足社区居民群众的需求,社区自治名实不副,社区自治功能作用有限,社区自治能力和水平有待于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虽经多次修订完善,但业主委员会仍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以城市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为例,尽管全国各地城市居民小区特别是封闭式居民小区大多都有业主委员会,但事实上,业主委员会只是一个在房管部门备案的非法人组织,在居民群众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时也发挥不了多大作用,更没有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诉讼主体资格。村居“两委”和业主委员会面对的这些事关社区治理大局的基本问题和尴尬局面,不仅削弱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自治的合法性,而且影响了社会组织和居民群众参与社区自治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三)资源配置效率还有待于进一步优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经济领域的改革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致力于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社会领域的改革特别是社会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没有很好地处理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公平和效率的关系。事实上,经济资源的配置需要市场和政府“两只手”,社会资源的配置也需要社会和政府“两只手”。为了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政府和社会需要对社会资源的使用进行最优配置。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政府手中既掌控着众多的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政府自身也是调控整合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权威力量,但社会组织发育不是很成熟,社会自治程度比较低,社会力量手中拥有的社会资源相对比较有限。社会资源的配置既要体现效率,更要兼顾公平,面对多元化、异质化、个性化的现代社会,政府调控整合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参与社会治理,难免出现“吃力不讨好”的状况。与此同时,在市场的作用下,各类社会资源总量增多、流动性加大,但真正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不多。虽然我国确立了激发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活力和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目标任务,但社会资源注入社会治理体系还存在不少障碍和问题,其法律支撑不足、体制保障不力、机制运行不畅,治理效果不甚理想。
  (四)应急管理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早在2005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就明确提出了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的目标任务,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也一直围绕中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这一关键要素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2007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018年3月13日公布并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务院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民政部的救灾职责,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防治、水利部的水旱灾害防治、农业部的草原防火、国家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中国地震局的震灾应急救援职责以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整合,组建应急管理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此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应成立了应急管理部门,国家应急管理的政府机构体系基本成型。应急管理部成立后,组织编制了国家应急总体预案和规划,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推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综合实战演练。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累计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70余部法律法规,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应急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为国家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此外,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还制定了550万余件应急预案,形成了应对特别重大灾害“1个响应总册+15个分灾种手册+7个保障机制”的应急工作体系,探索形成了扁平化的组织指挥体系、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的运行机制,总结积累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抢险救援技战法。然而,在此次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中,虽然应急管理部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短板、弱项也不少。
  二、对策建议
  自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倡导、亲自推动在国际合作和全球治理中树立和落实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并就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更是在这次全球抗疫合作中发挥了巨大的思想引领和工作导向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合作共赢,就是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同舟共济,权责共担,增进人类共同利益。”党的十九大报告呼吁:“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各国共处一个世界,世界各国人民都是这个地球村的村民,共同保护好地球家园是每一个国家和人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命运共同体和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同样需要树立和落实合作共赢、同舟共济、守望相助、休戚与共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既往社会领域的改革基本塑造了社会治理体制的大框架,对今后全面深化社会领域改革起到了支撑和引领作用。但是,上述影响和制约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层次问题若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将继续影响和制约社会改革、社会建设、社会发展在新时代向更宽领域深化、更深层次拓展、更高水平推进。为此,笔者就如何深化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按照合作共赢、同舟共济、守望相助、休戚与共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构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命运共同体和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这一时代课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通过建立权责清单制度,调整和优化政府的权力运行机制
  构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命运共同体和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要求重视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社会治理主体的作用,但这不是政府责任的弱化,而是政府责任的必要补充,是对政府职能缺位的补位。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可以确立政府和社会的新关系、新秩序。现代政府是学习型、创新型、法治型、效能型、服务型政府,善于学习是现代政府的基本状态,勇于创新是现代政府的第一动力,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的根本要求,提高效能是现代政府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追求,真心服务是现代政府的本位、本职和本色。深化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切实落实政社分开的改革要求,必须建立权责清单制度,调整和优化政府的权力运行机制,扩大社会事务负面清单管理机制的适用范围。从原则上讲,政府在社会治理中主要承担公共行政、社会服务、执法司法等职责。具体而言,一是要始终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做好社会治理体制的顶层设计和建章立制工作,建立完善全民覆盖、城乡统筹、普惠可及、合理高效的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和管理政策体系;二是要完善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性公共财政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加大中央向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资金比例,建立完善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严格执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财政支出绩效;三是要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和管理,减少政策执行中的失误和偏差,确保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与社会治理实践相适应、相符合、相统一。
  (二)依法确立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尽快明确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
  依法确立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明确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这是构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命运共同体和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关键所在,也是全面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首先,要编制新的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责“三定”方案,建立政府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制度。要以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契机,按照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不同功能定位,厘清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职责边界,理顺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明确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与责任,建立健全对社会组织业务活动的监管体系。其次,要建立完善规范社会组织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快社会组织的立法步伐。随着社会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总体框架下,加紧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通过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将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纳入法律体系之中。再次,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支持力度。针对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以及社会组织参与构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命运共同体和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需要,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健全完善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力度,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开性和公平性,在资源配置等方面适当向社会组织倾斜,并以契约的方式确定下来,真正使社会组织成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主体。
  (三)依法推进社区自治,不断提高城乡社区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社区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城乡社区治理事关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贯彻落实,事关居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城乡基层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基层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实到城乡、社区。”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2020年2月10日在北京市调研指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国都要充分发挥社区在疫情防控中的阻击作用,把防控力量向社区下沉,加强社区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使所有社区成为疫情防控的坚强堡垒。”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抓基层、打基础、固根本、利长远的工作理念,真正确立把心思放在基层、把身子扑在基层、把能力体现于基础、把作用发挥于基础的社会治理工作导向,坚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提出的坚持党的领导、固本强基;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改革创新、依法治理;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五个坚持”的原则,努力实现基本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的目标。为此,一是要强化思想引领和党建统领,继续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牢固树立和坚决落实合作共赢、同舟共济、守望相助、休戚与共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着力构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命运共同体和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切实把构建社会命运共同体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念和要求落地落实落细到构建城乡社区命运共同体和城乡社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努力实现居民群众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积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不断推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真正夯实社会治理的社区根基;二是要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制度,完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推进居务公开,弘扬公序良俗,促进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切实发挥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基础作用和社会力量的协同作用;三是要加强宣传教育、扩大参与渠道、推动信息公开和基层全过程协商民主,增强社区居民参与能力,提升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命运共同体意识和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使居民的自我服务、互助服务、合作服务、志愿服务成为社会服务的重要实现途径。
  (四)持续优化资源配置,努力确保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和长远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只有人与人和谐相处,社会才安定有序。”按照构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命运共同体和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的目标愿景,处于领导主导地位的党委政府要始终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民生为先、基层优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分清轻重缓急,注重统筹协调,通过常态化机制化制度化渠道和途径,公平高效地把政府行政资源配置好、使用好、发挥好,同时通过分配政府行政资源和调动其他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社会治理。要通过政府间关系、政社间关系的改革,赋予基层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从源头上满足基层需要、减少基层矛盾、破解基层难题、激发基层活力。要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努力做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牢固确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并有效激励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真正让人民群众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建立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命运共同体,达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效果,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此,一是要转变单一僵化的思维方式和管理方式,推动政府实现从管控到治理、从强制到引导、从命令到协商、从独立到合作的转变;二是要通过系统化组织化的制度安排和规范表达,拓宽社会资源进入社会治理体系的渠道,通过系统之间的物质和能量交换、优势互补,实现治理资源的社会大联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三是要推动实现资源和力量下沉,尽可能地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一线,使基层特别是社区组织有职、有权、有钱、有物,更好地为居民群众提供精准、优质、高效的服务和管理。
  (五)强化应急管理体系和处置能力建设,有效应对各种重大风险的挑战和考验
  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和处置能力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构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命运共同体和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重要方面。特别是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危急关头和关键时刻,一个国家的应急管理体系和处置能力如何,更是对这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直接检验和考验。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和处置能力建设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也不仅仅是应急管理部门一家的事,而是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公共治理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我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国家应急管理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其总体思路是以“三移”推动“三靠”,即通过应急管理的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主体外移,形成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综合性的应急管理网络以及常态和非常态有机衔接的应急管理体系,最终在全社会塑造形成“小灾靠自己,中灾靠集体,大灾靠政府”的应急管理工作理念和机制。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这场防控疫情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优势和制度优势,全面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我国已经有了战胜任何困难、风险、挑战的信心、底气和力量。病毒没有国界,疫情不分种族。经风雨才能见世面,共患难方可知真情。不可否认的是,以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暴发、传播、扩散、蔓延为标志,世界已进入了高风险社会,我国也不能独善其身、置身事外。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在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无论是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奋勇战疫,还是国际社会团结合作、共克时艰联手抗疫,都充分彰显了构建合作共赢、同舟共济、守望相助、休戚与共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彰显了构建生命至上、医者仁心、携手并肩、救死扶伤的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彰显了构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命运共同体和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有效应对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重大风险,一是要始终秉持合作共赢、同舟共济、守望相助、休戚与共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牢固树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思想,进一步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和公共治理结构改革,科学合理地界定政府、市场、社会、公众等相关主体在应急管理中的权力、职责及其相互关系,大力推进社会命运共同体建设和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二是要立足扩大内需和数字经济转型升级,抓紧谋划和落实以5G网络、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为重点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补齐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短板,打造集约高效、经济适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特别是流行性疾病防治科研攻关体系和能力建设,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是要加快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型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格局,全面做好防范化解各种重大风险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为全面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处置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来源:“学习强国”学习平台2020年4月25日,作者:于今、蒋国长)
  责任编辑:刘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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